實施財團法人法 法務部澄清未逼法人賣股票

中時
張孝義
法務部澄清未逼法人賣股票。(示意圖/本報系資料圖)
法務部澄清未逼法人賣股票。(示意圖/本報系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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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有關財團法人法第19條購買股票規定,財團法人恐被迫賣股票,法務部21日晚間以新聞稿澄清表示,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所定財團法人的財產運用方法,如果是購買股票時,應限於財產總額5%範圍,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額5%的規定,並無使財團法人被迫賣出本法施行前已購買股票。

法務部表示,財團法人法條文是於立法院審議過程中協商增訂,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財團法人藉由大量購買股票因而變相成為控股公司,有違財團法人推動公益的設立初衷。

但因財團法人法第67條定有財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法規定不符者,應於財團法人法法施行後1年內補正的規定,因此引起外界對適用法律的疑慮。就財團法人法第19條購買股票規定如何解釋運作,才合法適用該條規定,法務部前已於2018年11月28日邀集部分財團法人、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研商,將於完成程序作成解釋對外週知。為避免外界誤會,特予澄清。

另外,自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財團法人如有購買股票行為,則有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的適用,一併加以說明。

(中時 )



來自: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221004115-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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