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移轉股權 學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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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8.06.06

大股東移轉股權學問多。要將名下股權贈與親屬,最好趕在公司上市櫃之前,可適用比較低的公司淨值課贈與稅;若將股權脫手的目的是為了獲利,就要等到公司公開發行之後,不但股票市值較高,出售股票所得視為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可享免稅。

雖然現在公司要公開發行前,已不再限制股東大量移轉股權,但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字信認為,如果大股東有股權移轉的需求,最好還是提早在申請上市櫃前兩年進行。因為公司上市櫃之前沒有市價可參考,損益也未完全反應在財報上,股權的淨值較低,等到要進行初次公開發行(IPO)時,公司淨值會跟著水漲船高,所以大股東愈早進行移轉,成本會愈低。

不過,張字信指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交易所得,要加回大股東綜所稅的基本所得額,如果超過免稅額600萬元,就要課最低稅負。因此若在公司上市櫃之前移轉股權,要注意將可能會產生的最低稅負問題列入個人的稅務規劃,否則早移轉不見得划算。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曾處理一個稅務案件,某位大股東以當初購買的成本價800萬元移轉未上市公司股票,認為自己沒有獲利,應該沒有財產交易所得,不用繳綜所稅,結果就被國稅局加計回個人基本所得,直接課20%的最低稅負,補稅160萬元。

大股東究竟該選在何時移轉名下的持股,考量的重點是移轉的目的。許祺昌指出,如果是想無償贈與給子女或親屬,最好在公司上市櫃之前,以公司財報淨值計算股權移轉的價值,贈與額較低,適用 贈與稅率也會比較低;若是有償的股票買賣移轉,就要等到公司上市櫃後,因為如果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要課最低稅負20%,但上市櫃後證券交易所得卻不用課稅。

此外,移轉的是「股份」還是「股票」,稅負也大不同。有些公司沒有印製「股票」,大股東移轉的是「股份」,不屬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而是要課綜所稅的財產交易所得。

許祺昌也提醒,大股東分散股權後,要注意國稅局會追查移轉的對象,如果是無償移轉給二等親,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如果把股票移轉給沒有資金能力的人頭,卻只有申報證券交易稅單,缺乏買賣的資金流程,還是會被認為是為了分散股利所得,企圖規避綜所稅負。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大股東名下持股太多,想贈與股票給子女,減少現金股利收入,需注意必須在分配股利基準日前完成過戶,否則將無法達成分散股利所得的目的。

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贈與給子女,所分配的股利究竟應屬父母或子女所得,會因父母贈與過戶時點在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除權除息基準日)前後而有所不同。

若於除權除息基準日前,將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子女,且已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其後子女因持有受贈股票所領得的股利,要算子女的所得。假設父母在除權除息基準日過後,才將名下持有的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子女,該項股利仍屬父母所有。

舉例來說,李君持有甲公司股票,甲公司於96年4月1日召開股東會,會中決議發放現金股利2元,訂定除權除息基準日為96年5月15日。李君於96年4月10日將持有甲公司股票10萬股贈與並過戶給女兒,則甲公司於96年依除權除息基準日股東名冊上所載的股票持有人,根據持有股數分配現金股利時,將由李女獲配現金股利(屬營利所得)20萬元,並依法申報該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但李君若於96年5月16日才將其所持有的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子女者,20萬元的股利仍為李君本人的收入。

 

 







文章出自: http://blog.sina.com.tw/milk100/article.php?entryid=58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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