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億股票換2年同居…要稅

■ 記者邱太煊/台北報導 台灣知名化妝品業資生堂,創辦人李進枝在85年10月,將名下台灣資生堂及華資妝業股票各3萬4,000股及5,000股,以市價1億2,056萬元移轉給同居人林春梅,遭北市國稅局查獲,核定李進枝得補繳贈與稅及一倍罰鍰近9,000萬元。
李進枝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但李仍不服,提再審之訴,最近仍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判決書中指出,李進枝主張,85年他為了徵求林春梅跟他同居兩年,答應林女開出一年7,000萬元,二年共1億4,000萬元的同居條件,而將資生堂及華資妝業股票各3萬4,000股及5,000股讓給林春梅。如此,林春梅才同意和他同居,二年期滿各自分飛。 李進枝上訴理由是,他並不是女人崇拜的偶像,也不是英俊少年郎,而是年逾古稀的老人,和林女年紀相差40歲,若沒有條件交換,林女怎麼可能答應與他同居,認為這項交易是條件交換,並非贈與行為。況且,林春梅和他並非二親等內親屬,並無違反遺贈稅第5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規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春梅是李進枝的同居家屬,兩人育有二子,而且一家四口設籍同一個戶籍,可見兩人關係密切,早在85年10月前兩人就已經同居一家。因此,李進枝將股票作為和林女同居代價的理由,並不合理。 另外,北市國稅局認為該股票移轉行為算是無償贈與,而核定李進枝應補繳贈與稅,於法有理,遂駁回其再審之訴。 【2005/11/03 經濟日報】

本文引用自: http://blog.sina.com.tw/life080/article.php?entryid=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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