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若遺失、被盜或毀損時,可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書,並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送交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票掛失手續。

(二)如股票之合法持有人尚未辦理股票過戶,則應另檢附︰證券經紀商開具之買進報告書,股票號碼證明單、身份證影本、印鑑卡,送交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三)申請人於申請掛失後五日內,須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公示催告,並將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四)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連同公示催告裁定書副本送交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五)俟公示催告期滿(自登報日起算滿半年),檢同公示催告裁定書,登錄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身份證、印章向地方法院辦理除權判決。期滿三個月未辦理,該公示催告裁定失效。

(六)申請人憑法院除權判決書及印鑑,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向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申請補發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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